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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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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位法优先适用规则

环保法律的效力高于行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行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规章;省级制定的环保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制定的规章。

2、特别法优先适用规则

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新法优先适用规则

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地方法规优先适用情形

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规章依据环保法律或者行规的授权,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环保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规章。

因此,如果是要对大气污染进行行政处罚,虽然也是拥有着一定程度的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这个自由裁量权他也是具体参照着各个地区的实际大气条件和环境情况来确定的,并且想要作出行政处罚,他肯定是有具体的依据,而且能够参照具体的法律给予合适的行政处罚类型。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行规可以设定除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规的,前款规定的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规定。

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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