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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什么时间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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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南昌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什么时间办【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接收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省府东2路02号二、南昌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五十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规定。《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九条:从事菌种进出口的单位,除具备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外,还应当依照国家外贸法律、行规的规定取得从事菌种进出口贸易的资格。第三十条:申请进出口菌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进(出)口菌种审批表》,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2种观点: 一、九江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要办多久12日,参考的江西省官方网站。二、九江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规定。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2、《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73项: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第74项:草种进出口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农业主管部门。3、《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3种观点: 一、吉安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五十: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规定。《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十九条:从事菌种进出口的单位,除具备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外,还应当依照国家外贸法律、行规的规定取得从事菌种进出口贸易的资格。第三十条申请进出口菌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进(出)口菌种审批表》,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进出口手续。二、吉安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办理材料1.进(出)口食用菌菌种审批表;2.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3.营业执照副本;4.进出口贸易资格证明;5.食用菌品种说明;6.进(出)口合同;7.批复文件。

第1种观点: 一、九江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要办多久12日,参考的江西省官方网站。二、九江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规定。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2、《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73项: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第74项:草种进出口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农业主管部门。3、《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2种观点: 办理条件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2、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3、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4、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5、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申请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1名以上;(三)有必要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必要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四)栽培种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四)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五)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六)品种特性介绍;(七)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办理材料加盖申请人公章;需经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营业执照副本由工商部门出具。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1、登录所在省份的网上办事大厅网。2、注册账号,在线填报申请材料。3、网上通过核准后将纸质材料面交或快递至行政许可办理中心。4、许可中心受理后,省农业厅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2、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3、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4、省农业厅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法律依据《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包括长有菌丝体的栽培基质及用于菌种分离的子实体),应当报农业部批准。第十三条,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要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3种观点: 一、赣州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什么时间办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二、赣州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规定。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2、《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73项: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第74项:草种进出口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农业主管部门。3、《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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