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对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的惩戒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对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的惩戒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同时,纳入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管理,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至个人征信。对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手机卡的失信用户,实施关停其名下登记的所有移动电话号码,且2年内其身份证件或组织机构代码等理移动电话新入网、过户等电信业务的惩戒措施。涉案两卡是什么意思?两卡犯罪指的是: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广义上的两卡还包括:手机卡、物联网卡、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账户及结算卡、支付账户等。按照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两卡犯罪的含义是,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两卡犯罪属于电信犯罪,涉及面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1、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持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坚决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2、重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团伙及其股东、核心成员、负有组织、管理职责的管理人员,重点打击专门从事非法收购、贩卖电话卡、信用卡活动的犯罪集团、团伙以及与之内外勾结的电信、银行等行业从业人员。3、在办理涉“两卡”案件中,对于行为人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或者贩卖信用卡、电话卡达不到多次、多张,危害不大的,要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一般不认为是犯罪。4、要坚持打击与治理相结合、惩治与预防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推动建立刑事打击、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多层次、度社会治理体系,有效遏制违法犯罪乱象。5、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具体犯罪行为,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提取、转移赃款等行为的,以诈骗罪共同犯罪论处。6、行为人不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电信诈骗的具体犯罪行为,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不以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论处,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1,信用惩戒。中国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录入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2,业务。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3,严管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4,法律处分。非法买卖个人银行账户和企业对公账户,除受到上述惩戒外,还可能涉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构成诈骗罪,可能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两卡”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所谓“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大众常用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涉及罪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共犯论处等, 本文主要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整理,仅供参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种观点: 两卡犯罪投案自首怎么处罚 关于两卡犯罪投案自首怎么处罚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一、两卡犯罪投案自首怎么处罚?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二、刑事案件中自首可以减刑多少?1、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2、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5、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6、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7、犯罪较轻(指法定刑幅度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8、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所有刑事案件中只要被认定成投案自首就都有从轻处罚的机会,至于两卡犯罪投案自首怎么处罚的这个问题,没有案件事实也无法准确分析。两卡犯罪主要是指非法买、电话卡从事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同的犯罪行为量刑依据都完全不一样。劝解同案自首算是立功么?规劝同案犯自首的行为,不仅完全具备了与协助抓捕行为相一致的促使同案犯归案的行为特性,而且省去了司法机关的抓捕环节、确保了该同案犯认罪伏法,较之协助抓捕行为更具有效率性和经济性,更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可以鼓励犯罪分子积极规劝同案犯自首。一、构成立功的条件有哪些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后,在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同时,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案件得以侦破的行为,可视为立功。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是指揭发他人与自己共同犯罪的事实和揭发他人单独或他人与第三人共同犯罪的事实。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应当符合:1、确有犯罪事实存在,而不是违法和违反道德的行为;2、揭发的犯罪事实和犯罪行为人是司法机关尚未发现的犯罪事实;3、揭发的犯罪事实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可以是正在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的罪犯,也可以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罪犯,还可以是正在服刑改造的在押犯。二、哪些情况不能算做立功?1、三种情形不能认定为立功(1)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2)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3)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2、四种来源线索、材料不得认定为立功(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所称“重大犯罪”、“重点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由于劝解同案的犯罪分子有利帮助警方在破案过程节省时间不用加大力度再去侦察、搜素其他犯罪嫌疑人,所以只有劝解同案的犯罪分子进行自首归案,可以算作立功补过,在量刑的时候尽可能的会刑期长短有一定影响,法官会酌情来进行减刑。 违法征地是什么意思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2、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3、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4、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5、非法批准用地的违法行为;6、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违法行为;7、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经济犯罪是什么意思经济犯罪,是指在社会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行规,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是犯罪。经济犯罪是犯罪的一种,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属性,即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犯罪情节是什么意思法律分析:犯罪情节是指犯罪的具体情况。犯罪情节是刑法上对犯罪分子进行量刑时所考虑的一个重要依据。关于犯罪情节的具体情形,我国刑法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较轻”和“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恶劣”、 “情节特别恶劣”以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后果特别严重”、“ 危害特别严重”、“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认真分析研究诸如此类的犯罪情节,对于正确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共同犯罪是什么意思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1种观点: “两卡”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两卡犯罪具体指: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两卡犯罪的含义是,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两卡犯罪属于电信犯罪,涉及面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其中,手机卡包括日常使用的移动、电信、联通三大运营商的电话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银行卡、企业账户及电话卡均采取实名制,如果贪图小便宜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企业账户及电话卡,被收售者用来从事洗钱、逃税、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会导致个人信用受损,还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两卡”违法犯罪的危害:一是危害极大。“实名不实人”的电话卡,会被犯罪分子用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还会用来进行网络贩毒、网络。二是难以追查。这些钱大部分都是通过买卖的银行卡走账,难以追查和打击。每年因诈骗、网络而上演的家庭悲剧不计其数,对我国的社会治安和家庭幸福造成了严重威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种观点: 两卡指的是电话卡和银行卡,就是公民以自己的身份信息申请了手机卡和银行卡,出租、出售、出借给诈骗人员进行诈骗活动。手机卡既包括我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也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也包括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出租、出售、出借、购买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和个人电话号码,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活动问题日益突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严重侵蚀社会诚信根基,必须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惩戒和治理。机关、人民、人民将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从严打击非法买卖“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全力斩断非法买卖“两卡”的黑灰产业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3种观点: 两卡包括手机卡、物联网卡、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账户及结算卡、支付账户。非法出租、出售、购买手机卡、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它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突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重侵蚀社会诚信根基。非法买卖、出租、出售手机卡、银行卡所面临的风险及法律后果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出售、买卖银行账户(卡)、支付账户、手机卡,因实施以上行为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出租、出借、出售人的刑事责任。二、机关认定的非法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个人及相关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新开户等惩戒措施,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三、机关认定的非法出租、出售、购买手机卡的纳入不良信用通信用户,电信行业监管部门联合机关进行惩戒,周期内基础电信企业、移动通信企业停止为其办理通信产品、账号新入网业务,只保留一个手机号或固定电话号,其它通信业务、产品全部强制关停。经告知后,仍出租、出售、出借本人“两卡”,被他人利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和洗钱等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惩戒措施:银行卡方面,对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电话卡方面,对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且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损失的失信用户,三大基础运营商实施只保留1张电话卡,5年内不得办理手机卡入网业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的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两卡”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所谓“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大众常用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涉及罪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共犯论处等, 本文主要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整理,仅供参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种观点: “两卡”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两卡犯罪具体指: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两卡犯罪的含义是,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两卡犯罪属于电信犯罪,涉及面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其中,手机卡包括日常使用的移动、电信、联通三大运营商的电话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银行卡、企业账户及电话卡均采取实名制,如果贪图小便宜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企业账户及电话卡,被收售者用来从事洗钱、逃税、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会导致个人信用受损,还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两卡”违法犯罪的危害:一是危害极大。“实名不实人”的电话卡,会被犯罪分子用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还会用来进行网络贩毒、网络。二是难以追查。这些钱大部分都是通过买卖的银行卡走账,难以追查和打击。每年因诈骗、网络而上演的家庭悲剧不计其数,对我国的社会治安和家庭幸福造成了严重威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3种观点: 两卡指的是电话卡和银行卡,就是公民以自己的身份信息申请了手机卡和银行卡,出租、出售、出借给诈骗人员进行诈骗活动。手机卡既包括我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也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也包括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出租、出售、出借、购买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和个人电话号码,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活动问题日益突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严重侵蚀社会诚信根基,必须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惩戒和治理。机关、人民、人民将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从严打击非法买卖“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全力斩断非法买卖“两卡”的黑灰产业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两卡”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所谓“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大众常用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涉及罪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共犯论处等, 本文主要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整理,仅供参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种观点: “两卡”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两卡犯罪具体指: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两卡犯罪的含义是,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两卡犯罪属于电信犯罪,涉及面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其中,手机卡包括日常使用的移动、电信、联通三大运营商的电话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银行卡、企业账户及电话卡均采取实名制,如果贪图小便宜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企业账户及电话卡,被收售者用来从事洗钱、逃税、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会导致个人信用受损,还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两卡”违法犯罪的危害:一是危害极大。“实名不实人”的电话卡,会被犯罪分子用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还会用来进行网络贩毒、网络。二是难以追查。这些钱大部分都是通过买卖的银行卡走账,难以追查和打击。每年因诈骗、网络而上演的家庭悲剧不计其数,对我国的社会治安和家庭幸福造成了严重威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3种观点: 两卡指的是电话卡和银行卡,就是公民以自己的身份信息申请了手机卡和银行卡,出租、出售、出借给诈骗人员进行诈骗活动。手机卡既包括我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也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也包括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出租、出售、出借、购买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和个人电话号码,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活动问题日益突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严重侵蚀社会诚信根基,必须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惩戒和治理。机关、人民、人民将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从严打击非法买卖“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全力斩断非法买卖“两卡”的黑灰产业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两卡”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所谓“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大众常用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涉及罪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共犯论处等, 本文主要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整理,仅供参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种观点: “两卡”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两卡犯罪具体指: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两卡犯罪的含义是,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两卡犯罪属于电信犯罪,涉及面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其中,手机卡包括日常使用的移动、电信、联通三大运营商的电话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银行卡、企业账户及电话卡均采取实名制,如果贪图小便宜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企业账户及电话卡,被收售者用来从事洗钱、逃税、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会导致个人信用受损,还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两卡”违法犯罪的危害:一是危害极大。“实名不实人”的电话卡,会被犯罪分子用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还会用来进行网络贩毒、网络。二是难以追查。这些钱大部分都是通过买卖的银行卡走账,难以追查和打击。每年因诈骗、网络而上演的家庭悲剧不计其数,对我国的社会治安和家庭幸福造成了严重威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3种观点: 两卡指的是电话卡和银行卡,就是公民以自己的身份信息申请了手机卡和银行卡,出租、出售、出借给诈骗人员进行诈骗活动。手机卡既包括我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也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也包括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出租、出售、出借、购买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和个人电话号码,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活动问题日益突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严重侵蚀社会诚信根基,必须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惩戒和治理。机关、人民、人民将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从严打击非法买卖“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全力斩断非法买卖“两卡”的黑灰产业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两卡”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所谓“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大众常用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涉及罪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共犯论处等, 本文主要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整理,仅供参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种观点: 两卡指的是电话卡和银行卡,就是公民以自己的身份信息申请了手机卡和银行卡,出租、出售、出借给诈骗人员进行诈骗活动。手机卡既包括我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也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也包括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出租、出售、出借、购买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和个人电话号码,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活动问题日益突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严重侵蚀社会诚信根基,必须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惩戒和治理。机关、人民、人民将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从严打击非法买卖“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全力斩断非法买卖“两卡”的黑灰产业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3种观点: “两卡”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两卡犯罪具体指: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两卡犯罪的含义是,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两卡犯罪属于电信犯罪,涉及面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其中,手机卡包括日常使用的移动、电信、联通三大运营商的电话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银行卡、企业账户及电话卡均采取实名制,如果贪图小便宜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企业账户及电话卡,被收售者用来从事洗钱、逃税、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会导致个人信用受损,还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两卡”违法犯罪的危害:一是危害极大。“实名不实人”的电话卡,会被犯罪分子用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还会用来进行网络贩毒、网络。二是难以追查。这些钱大部分都是通过买卖的银行卡走账,难以追查和打击。每年因诈骗、网络而上演的家庭悲剧不计其数,对我国的社会治安和家庭幸福造成了严重威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两卡”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所谓“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大众常用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涉及罪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共犯论处等, 本文主要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整理,仅供参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两卡”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所谓“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大众常用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涉及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共犯论处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储蓄卡、银行卡属于“信用卡”。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借记银行卡具有消费支付、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的功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种观点: 两卡犯罪指的是: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广义上的两卡还包括:手机卡、物联网卡、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账户及结算卡、支付账户等。按照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两卡犯罪的含义是,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两卡犯罪属于电信犯罪,涉及面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1、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持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坚决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2、重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团伙及其股东、核心成员、负有组织、管理职责的管理人员,重点打击专门从事非法收购、贩卖电话卡、信用卡活动的犯罪集团、团伙以及与之内外勾结的电信、银行等行业从业人员。3、在办理涉“两卡”案件中,对于行为人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或者贩卖信用卡、电话卡达不到多次、多张,危害不大的,要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一般不认为是犯罪。4、要坚持打击与治理相结合、惩治与预防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推动建立刑事打击、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多层次、度社会治理体系,有效遏制违法犯罪乱象。5、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具体犯罪行为,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提取、转移赃款等行为的,以诈骗罪共同犯罪论处。6、行为人不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电信诈骗的具体犯罪行为,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不以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论处,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一般在案件判决处理完毕后消除,但涉及到刑事责任的,还会留下案底,并且不会消除。正常案件涉案记录是无法消除的,可以撤销的案件撤销后即可消除。案底一般是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门保存。2、刑事犯罪记录永久保存,任何时间都可以在机关系统网内查询到。但未成年人犯罪,且判刑时间在五年以下的,实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除办案需要外,不得对外查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3种观点: 二级涉案卡通常是指涉及金融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银行卡。如果个人或企业名下的银行卡被认定为二级涉案卡,可能会面临以下后果:1、账户被冻结:银行可能会立即冻结涉案银行卡,防止资金继续流动。2、调查和询问:银行或机关可能会对持卡人进行调查和询问,了解银行卡的使用情况、交易记录等,以查明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3、法律责任:如果持卡人被认定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拘留等。对于企业而言,还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影响企业的经营和发展。4、个人信用受损:涉案卡的使用情况会被记录在个人征信报告中,对个人信用造成负面影响。二级涉案卡的后果取决于持卡人是否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如果持卡人被认定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会面临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还可能对个人信用和社会声誉造成长期影响。因此,持卡人应该合法合规地使用银行卡,避免涉及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涉及金融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是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类行为进行了规定和处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如果持卡人被认定存在金融诈骗、洗钱等行为,将面临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综上所述,二级涉案卡的后果比较严重,不仅会面临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还会对个人信用和社会声誉造成长期影响。因此,持卡人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地使用银行卡。如果持卡人被认定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第1种观点: 储蓄卡、银行卡属于“信用卡”。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借记银行卡具有消费支付、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的功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储蓄卡、银行卡属于“信用卡”。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借记银行卡具有消费支付、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的功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种观点: 对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的惩戒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对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的惩戒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同时,纳入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管理,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至个人征信。对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手机卡的失信用户,实施关停其名下登记的所有移动电话号码,且2年内其身份证件或组织机构代码等理移动电话新入网、过户等电信业务的惩戒措施。涉案两卡是什么意思?两卡犯罪指的是: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广义上的两卡还包括:手机卡、物联网卡、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账户及结算卡、支付账户等。按照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两卡犯罪的含义是,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两卡犯罪属于电信犯罪,涉及面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1、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持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坚决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2、重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团伙及其股东、核心成员、负有组织、管理职责的管理人员,重点打击专门从事非法收购、贩卖电话卡、信用卡活动的犯罪集团、团伙以及与之内外勾结的电信、银行等行业从业人员。3、在办理涉“两卡”案件中,对于行为人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或者贩卖信用卡、电话卡达不到多次、多张,危害不大的,要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一般不认为是犯罪。4、要坚持打击与治理相结合、惩治与预防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推动建立刑事打击、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多层次、度社会治理体系,有效遏制违法犯罪乱象。5、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具体犯罪行为,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提取、转移赃款等行为的,以诈骗罪共同犯罪论处。6、行为人不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电信诈骗的具体犯罪行为,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不以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论处,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1,信用惩戒。中国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录入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2,业务。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3,严管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4,法律处分。非法买卖个人银行账户和企业对公账户,除受到上述惩戒外,还可能涉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构成诈骗罪,可能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种观点: 两卡犯罪指的是: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广义上的两卡还包括:手机卡、物联网卡、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账户及结算卡、支付账户等。按照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两卡犯罪的含义是,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两卡犯罪属于电信犯罪,涉及面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1、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持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坚决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2、重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团伙及其股东、核心成员、负有组织、管理职责的管理人员,重点打击专门从事非法收购、贩卖电话卡、信用卡活动的犯罪集团、团伙以及与之内外勾结的电信、银行等行业从业人员。3、在办理涉“两卡”案件中,对于行为人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或者贩卖信用卡、电话卡达不到多次、多张,危害不大的,要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一般不认为是犯罪。4、要坚持打击与治理相结合、惩治与预防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推动建立刑事打击、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多层次、度社会治理体系,有效遏制违法犯罪乱象。5、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具体犯罪行为,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提取、转移赃款等行为的,以诈骗罪共同犯罪论处。6、行为人不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电信诈骗的具体犯罪行为,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不以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论处,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一般在案件判决处理完毕后消除,但涉及到刑事责任的,还会留下案底,并且不会消除。正常案件涉案记录是无法消除的,可以撤销的案件撤销后即可消除。案底一般是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门保存。2、刑事犯罪记录永久保存,任何时间都可以在机关系统网内查询到。但未成年人犯罪,且判刑时间在五年以下的,实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除办案需要外,不得对外查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3种观点: 二级涉案卡通常是指涉及金融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银行卡。如果个人或企业名下的银行卡被认定为二级涉案卡,可能会面临以下后果:1、账户被冻结:银行可能会立即冻结涉案银行卡,防止资金继续流动。2、调查和询问:银行或机关可能会对持卡人进行调查和询问,了解银行卡的使用情况、交易记录等,以查明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3、法律责任:如果持卡人被认定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拘留等。对于企业而言,还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影响企业的经营和发展。4、个人信用受损:涉案卡的使用情况会被记录在个人征信报告中,对个人信用造成负面影响。二级涉案卡的后果取决于持卡人是否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如果持卡人被认定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会面临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还可能对个人信用和社会声誉造成长期影响。因此,持卡人应该合法合规地使用银行卡,避免涉及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涉及金融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是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类行为进行了规定和处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如果持卡人被认定存在金融诈骗、洗钱等行为,将面临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综上所述,二级涉案卡的后果比较严重,不仅会面临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还会对个人信用和社会声誉造成长期影响。因此,持卡人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地使用银行卡。如果持卡人被认定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